发布时间:2014/8/5 本文由丹东泓信医院发布 编辑:管理员 浏览:8607
温州医学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的规定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巩固深化行风评议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成果,树立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坚决刹住收受“红包”的不正之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望切实贯彻执行。
(一)广大医务人员应发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精神,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二)“红包”是腐蚀卫生人员,腐蚀领导干部的歪风邪气,望广大病员、病员家属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遵纪守法,不送“红包”,以杜绝不正之风。
(三)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包括病人家属等,下同)“红包”。对当场难以谢绝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上交所在单位纪委、院办或医务科备案处理。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病人“红包”一次,一经查实,给予以下处理:
(1)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予以全院通报批评;追缴“红包”款数,并处以十倍罚款。
(2)取消全年各类奖金及劳务费;
(3)降职聘用一年,按正常职称晋升延期一年。
(4)返聘或延退医务人员,一律予以解聘和中止延退。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病人“红包”两次,一经查实,予以除名。
(六)凡索要“红包”者,一经查实,即行除名。
(七)科主任、护士长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解聘现任职务。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八)凡举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者,经核实后,予以重奖。
(九)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在反腐倡廉及行业作风建设中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对包庇袒护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