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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學童在校盪鞦韆摔斷股骨 家長訴請國賠71萬被駁回

竹北國小學童在校盪鞦韆摔斷股骨,家長訴請國賠71萬。(記者蔡彰盛攝)

新竹縣竹北市某國小學童下課玩盪鞦韆時,不慎重摔在地摔斷股骨,家長認為當時沒有老師在旁提醒也無防護措施,憤而向校方提起國家賠償求償71萬,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校方對於設置與管理並無疏失,駁回全案。

家長指控,前年4月兒子在校內與同學玩盪鞦韆時,正抓住鞦韆左側吊索,幫助坐在鞦韆上同學前後擺盪,不久其他同學前往爭搶抓住鞦韆左側吊索推拉,兒子因受擺盪所生力量影響,身體被牽引至鞦韆前方擺盪範圍內,遭坐在鞦韆上同學撞擊,重摔在地,經送往東元綜合醫院救治,受有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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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質疑,當時並無任何教師就學生聚集鞦韆旁危險情況進行提醒及勸導、未設置校園安全巡邏小組對學生不當使用方式立即糾正、未於鞦韆旁對於擺盪所需空間標示警告標誌及正確使用方法並制定使用規則、亦未在著地處加強彈性地面等安全防護設備,致生事故,依國家賠償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家長對於兒子因事故所受傷勢嚴重致需休養多達4個月,身心飽受痛苦且未來可能發生長短腳後遺症,向校方求償71萬。

法官調查,校方早已委請廠商為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含鋪面材料)進行檢驗審核並通過。且鞦韆支柱上有張貼公告,內容為最多2人同時使用,限重100公斤,遊玩時請注意安全。

法官綜觀全國高、國中及小學師資及人力,實難期待可認校方能於短暫下課期間要求教師至各遊戲設施守候學生安全,且該校教師授課時已按課程教材宣導正確玩遊戲方式,避免產生推擠、插隊、擾亂正在使用學生之不當行為。

法官認為校方就鞦韆之設置、管理並無欠缺,並已針對硬體設備進行安全維護、亦有對使用學生進行多次宣導。最後駁回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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